新购空调刚使用5个月突然自燃,商家因无法举证无过失,依法赔偿了消费者经济损失。近日,龙海市315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化解一起消费纠纷。
去年7月下旬,胡先生以1750元的价款向龙海市方某经营的家电经营部购买一台某品牌空调,使用至11月中旬,由于天气转凉停用。12月3日傍晚6点多,胡先生闻到卧室有一股浓烈的焦煳味,进入房间一看,挂在墙壁上的空调内机正在燃烧,幸亏发现及时并扑灭,没有酿成火灾,但是空调已烧毁,墙被熏黑。胡先生认为是空调质量问题引发自燃烧毁,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却以消费者虽然没有使用空调,但仍然接着电源,是电源线路故障引发空调燃烧为由拒绝赔偿。
龙海315接诉后,执法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商家坚持认为空调自燃与产品质量无关,不愿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向对方详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等相关规定,让其充分认识在消费责任事故中商家的责任和义务,说明该空调自燃着火需要由商家举证。由于现场破坏,商家无法举证。在315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空调机购买款1750元。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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