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空调啦

标题: 新空调像发动机一样“吵” 商家坚持维修不肯退换 [打印本页]

作者: 随缘    时间: 2015-11-1 11:08
标题: 新空调像发动机一样“吵” 商家坚持维修不肯退换

  提醒: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产品已经过了国家三包规定的15天换货期,所以只能修不能换。”不少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都被商家已这样的规定吓倒,商家片面解读以及霸王条款,让许多消费者望而生畏。近日,市民柳先生购买的空调噪声不断,且多次维修未果,商家已逾期为由拒不退换。随后,柳先生联系了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他才如愿换了一台新空调。
  新空调出现问题,商场不肯换
  柳先生入住德化小区新房不久,就发现客厅里安装的空调出问题了。柳先生说:“新房装修期长,空调是劳动节期间在庐山区一家家电商场购买的,当时价格为6500元。5月初空调就装进了新房,但直到9月份搬进新家。然后我试用了一下空调,但空调运行半小时以后,就会发出很大的轰鸣声,简直就像发电机的声音一样。”
  随后,柳先生拨打了家电商场和售后服务电话。不过,经过两次维修过后噪音仍然非常大,并且出现不制冷现象。噪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问题更加严重了。对此,商场表示会派更专业的维修师傅继续修,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维修依然杳无音讯。几次折腾之后,柳先生想退货。然而销售商却告诉他,噪音问题是在柳先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想退货需要出示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同时,产品已经过了国家三包规定的15天换货期,所以只能修不能换。而柳先生随后联系售后做质量鉴定时,也被以“没有相关职能”为由拒绝,加上在九江又找不到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柳先生最终没能退货。
  对于销售商的种种说辞,柳先生颇感无奈。“产品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消费者出鉴定报告?过了15天,三包规定就形同作废?”最后,柳先生拨打“12315”申诉电话,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接待了柳先生,并查看了购买发票、维修记录单、保修卡等证据材料,当即决定予以受理此消费投诉案。
  质量问题需商家“自证清白”
  家电商场负责人吴经理表示售出产品已过规定的换货期,只能修、不能换。执法人员当即对吴经理的说法不认同,并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按照《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的有关条款要求,家用空调器整机三包有效期是一年,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此外,《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产品出了问题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
  执法人员责令商场尽快为柳先生更换同款同型号的空调。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更换空调的合理要求,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10月28日柳先生打来电话告诉浔阳晚报记者,家电商场已经为他更换了一台新空调,并安装好了,现场试用近1小时没问题。柳先生对投诉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柳先生所遇的消费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据了解,为进一步方便消费者维权,新《消费者权益法》对家电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服务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这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让维权变得更方便。
  本报同时提醒消费者,注意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其前提是购买之日起6个月内,(超过6个月还是由消费者举证)此外,消费者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增强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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