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确认被告在提供商品时存有欺诈行为,原告肖某退回在被告处购买的空调;被告赔偿原告三倍价款共计76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据了解,2014年3月15日,肖某在被告萍乡市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湘东区老街分店处购买1.5P悦风格力空调一台送给其父亲,当时与被告谈好以其陈列品为准,能效等级为二级,单价2560元。肖某购买空调并安装后,发现被告提供的空调能效等级为三级,与陈列品不符。
后肖某多次要求被告换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7日,该消费争议经萍乡市湘东区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肖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货且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7680元、支付原告误工费1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空调款后,被告应当向其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和能效标准的空调,现被告未向原告交付约定能效等级的空调,属违约,原告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可其向原告实际提供的空调能效等级与约定不符,且双方经协商后被告亦未能给原告更换约定能效等级的空调,可以认定被告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共计76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周再奔(来源:中国江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