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空调啦

标题: 新买空调不到一个月自燃 经工商调解获赔1.4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空调维保    时间: 2017-3-9 17:49
标题: 新买空调不到一个月自燃 经工商调解获赔1.4万元

日前,临沂市民梁先生拨打12315投诉称,2014年4月他在市区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空调在正常使用中出现自燃现象,维修过一次,十几天后再一次自燃。梁先生要求商家更换新机并赔偿,商家不予更换,请工商执法人员帮助调解。8日的以案说法,记者选取了一个同类型的来自市12315消费投诉举报中心的典型案例,也是关于空调自燃的申诉。


案例


2016年2月10日,家住平邑县城的刘先生在一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3匹的某品牌空调。一家人高兴地享受着空调带来的温暖。2016年3月1日,刘先生外出办事,妻子小张在家看孩子,空调正好好地运转着,突然,小张发现挂在墙外的压缩机冒起了烟,不一会的工夫整个外机全部烧毁,想灭火都来不及。小张见此情景,及时把连接室外机的管子断掉,这才保住了室内机。刘先生回家后,见到刚刚购买的空调烧坏了,心里非常难受,同时也不理解,为何新空调会自燃呢?刘先生觉得是空调质量有问题。于是,他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商家看过后只同意为他更换一台室外机,刘先生不满意,便来到平邑县消协投诉。


接到投诉后,平邑县消协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调查。经了解,空调室外机确实已烧坏,商家只同意更换室外机,消费者则要求退款。查明原因后,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相关内容调解,让商家明白空调出了质量问题,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负全责,应当无条件地赔偿消费者。经调解,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商家同意赔偿刘先生现金1.4万元。


[说法]


这是一起因空调自燃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平邑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调解,让商家明白了空调质量问题,经销商或生产厂家负全责,应当无条件地赔偿消费者,使纠纷得以解决,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齐鲁晚报







欢迎光临 修空调啦 (http://xktl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