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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严控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和空调等外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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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4:4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东莞市为了更好地进行历史文化保护,制定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要求,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
  历史建筑:
  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
  根据《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能够反映东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或者是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可以被认定为历史建筑。
  按照要求,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市房管局审查后,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方可施工。
  值得关注的是,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根据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
  禁止与保护无关建设活动
  根据《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根据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果需要进行整治更新,也不能够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彩,同时也不能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名镇名村:
  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根据《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
  根据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值得提及的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如果要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或者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活动。
  资金引入:
  社会专项资金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根据《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根据要求,要有明确社会专项资金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同时是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整治修缮的项目,才可以申请社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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